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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向区政府提出生态红线内审批建议。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协调园区、镇街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环保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奖促治项目和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代补项目。

监督指导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规划和方案。

拟制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年度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组织对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考核、评价。

承担全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的划定管理工作,实施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转移支付工作。

组织指导各镇街开展生态示范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试点。

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