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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类标准。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区主体功能区划。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并组织实施。

贯彻实施国家和国家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组织审核其他部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组织推行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组织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

组织开展全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水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地下水环境基础调查评估工作。

组织拟定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年度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配合开展完成情况考核及行政表彰。

拟订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及年度计划、控制大气污染阶段性目标和防治措施。

组织拟定地方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审核、报批。

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并监督施行。

组织对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及清理工作。

牵头组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处理环境行政处罚、复议、诉讼、听证案件,并对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核。

监督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标准在全区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