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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承担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管理责任。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组织、指导全区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 拟订全区婚姻登记、未成年人收养、殡葬管理和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 | |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 ||
宣传国家有关婚姻的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 ||
负责办理本区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书,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
承担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 ||
做好全区婚姻登记的信息管理工作。 | ||
承担全区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登记工作。 | ||
承担收养登记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 | ||
负责管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 | ||
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