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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职责分工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区民政局

负责牵头、协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组织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对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纳入政策性救助范围;履行国家监护职责,发挥兜底作用,确保困境未成年人的安全成长;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区法院

依法及时审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其他案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援助;依法办理家庭监护严重失当的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区检察院

负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对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工作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区综治办

负责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对工作不力,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或者侵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的地方进行追责。

区公安分局

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暴力、虐待、遗弃、性侵害、拐卖、胁迫未成年人的刑事、行政案件,对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报警及时出警处置;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查找不到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区司法局

负责将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规划;为未成年人特别是流浪乞讨和受家暴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状况;做好涉及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

区教育局

负责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入学,切实保障各类未成年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农民工子女等社会弱势群体入学的“绿色通道”;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家庭监护缺失学生做好在校服务管理工作;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逃课信息通报制(向家长、社区);做好困难家庭学生的助学帮扶,支持救助机构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开展临时替代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区卫计委

负责做好未成年人特别是困境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困境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救治,加强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业务指导。

区人社局

负责对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培训、就业帮扶等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社会工作队伍建设。

团区委

组织动员共青团员、青年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和“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村)”创建,联合社会力量,推动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反映青少年利益需求,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区妇联

负责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积极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依托妇儿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协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动员志愿者参与未成人帮扶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

区残联

负责做好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将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残资助范围,深入开展扶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区关工委

组织动员“五老”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积极开展网吧义务监督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整治社会文化环境;开展对弱势、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关爱帮扶活动,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结对帮教。

区城管办

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街头流浪、乞讨、卖艺等方式的未成年人的劝导工作,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区交通运输分局

负责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为困境未成年人购票、返乡提供便利。

区文体旅游局

加强网吧等娱乐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应及时到现场处置,负责监督网吧经营者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身边或救助保护机构。

区农委

加大对农村贫困未成年人家庭的帮扶力度,在实施扶贫到户项目时,优先安排贫困未成年人家庭,帮助脱贫致富。

区文明办

负责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考核内容。

区编委办

负责落实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相关的机构编制事项。

区财政局

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资金保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及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发改委

负责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纳入区域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中;重点支持未成年保护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相关依据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4年12月18日)。

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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