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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
职责分工 | 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区环保局 | 对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负责环境噪声的监测。 |
区公安分局 | 负责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负责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管理;负责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管理;负责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的噪声管理;负责室内装修活动的噪声管理。 |
区文体旅游局 |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现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治理不达标的,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
区城管办 | 违反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过大音量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
相关依据 | 相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泰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
案 例 | 案 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