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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收养登记 |
职责分工 | 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区民政局 |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
区公安分局 |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
区卫计委 |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区司法局 |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
相关依据 | 相关依据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 |
案 例 | 案 例 |
区公安分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社会福利中心抚养。赵某和徐某向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区卫计委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并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区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赵某和徐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区公安分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