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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职责分工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销售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

区公安分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

相关依据 相关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44条;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

案   例 案 例

某爆破作业单位经公安机关许可,向某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购买雷管1000发。在实际买卖时,爆破作业单位因爆破工程需要使用雷管1200发,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与销售企业协商,实际购买雷管1200发。对本案的处罚,应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作出处罚。对爆破作业单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销售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