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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
职责分工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区公安分局

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区环保局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制订和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书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区卫计委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区商务局

会同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公布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

区交通分局

分别负责放射源运输和放射源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相关依据 相关依据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案   例 案 例

某单位发现放射源丢失,自行查找12小时无果,遂向当地环保、公安部门报告。接报后,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经全力侦查、追缴,查明丢失的放射源系被内部员工盗走,放射源在该员工家中被成功追回。环保部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5万元;公安机关对该单位发生放射源丢失后未按规定报告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治安拘留五日;对盗窃放射源的员工立刑事案件予以侦查、追责。同时,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其中公安机关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