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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车辆超限超载管理
职责分工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区交通分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山塘、石料场、码头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发现货运车辆有超限超载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数量、频率、比例,分别依法追究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特大桥梁规范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点),依托检测站(点)加强流动巡查,增加上路检查频次,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对经过称重检测确认的非法超限货运车辆,依法卸载并予以处罚;未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限;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其凭合法通行手续运输。路面执法时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市场监管局、公安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加强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处的阻截劝返工作,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格禁止超限车辆和超过特定桥梁承载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对确定的危桥,应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载、限高、限宽标志。

区交警二大队

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认定超载行为,未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载。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员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和联合治超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以及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和“车托”的打击力度,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纠集人员、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执法人员放行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区经信委

加强对机动车生产的监管。加大对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本省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规车辆产品。配合工商等部门对列入《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杜绝套牌车辆出厂。对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虚假标定技术数据的车辆产品,报请国家车辆主管部门取消其列入《公告》的资格;对已售出的产品,督促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回收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

按照车辆非法改装企业整治规定,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应责令其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业务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相关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区安监局

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引发的较大以上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区物价局

指导监督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等收费标准。

相关依据 相关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

案   例 案 例

日,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在336省道路检时发现河北某市道路运输经营企业装载钢筋涉嫌超载超限,行经我区境内336省道。经引导到超限运输监测站,检测表明车货总重96吨。对暴力抗法的驾驶员移送公安机关。在依法实施查处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送处罚情况。负责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企业、驾驶员依法进行了处罚。同时,路政大队将涉嫌改装的车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查询《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咨询经信部门,认为出厂合格,但所有人擅自进行了改装。市场监管部门据此责令实施改装的企业停业整顿。安监部门进行了通报,宣传部门进行了宣传。法制机构和纠风办对执法行为进行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