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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 |
职责分工 | 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区财政局 | (一)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初审,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区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需报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 |
区级各主管部门 |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区财政局备案。 |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 区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需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 |
相关依据 | 相关依据 |
《高港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泰高财〔2011〕132号)。 |
案 例 | 案 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