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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
职责分工 | 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区财政局 | (一)闲置资产处置;(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处置;(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处置。(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处置;(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处置;(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七)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账面价值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资产审批;(八)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
主管部门 | 区直事业单位账面价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局备案;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账面价值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主管部门初审,财政局审批。 |
区直行政单位 | 账面价值5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主管部门及区财政部门备案。 |
区直事业单位 | 账面价值2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备案。 |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 委托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区直单位处置资产需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审核。 |
相关依据 | 相关依据 |
1.《高港区区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泰高政规〔2010〕1号)。 2.《高港区区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泰高政规〔2010〕2号)。 3.《高港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泰高财规)〔2011〕133号)。 |
案 例 | 案 例 |
区人社局处置一批资产,账面价值23050元,由人社局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区经信委处置一批资产,账面价值17.35万元,由区经信委提出申请,区机关事务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