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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
职责分工 | 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区物价局 | (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或者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二)开展收费单位收费情况报告工作。 |
区财政局 | (一)会同区物价局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二)会同区物价局定期编制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向社会公布。 (三)审核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票据。 |
相关依据 | 相关依据 |
1.《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2号令)。 3.《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5.《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 6.《高港区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泰高财〔2008〕134号文。 |
案 例 | 案 例 |
某行政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区物价局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区财政局、区物价局收到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其中收费项目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物价局审查收费项目,区物价局会同区财政局核定收费标准,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