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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统筹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拟订全区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及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准。

负责全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护理等级鉴定的初审。

贯彻执行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负责有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贯彻实施国家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受理单位职工的工伤和相关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负责建筑业、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审核备案工作。

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负责被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工作。

负责农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保、退保资格的审核工作。

负责参保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管理工作。

依法监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