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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监管 |
监管对象 | 监管对象 |
全区各类公共场所和饮用水供水单位 |
监管内容 | 监管内容 |
(一)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质量;是否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是否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等级、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是否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经卫生检测或经卫生评价而投入使用。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是否按要求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按要求落实卫生管理制度;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等。 |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 |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