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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与管理 |
职责分工 | 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区住建局 | 组织拟订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政策;组织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监督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对全区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 |
各街道办事处 | 负责全区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及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的受理,对申请家庭申报的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的初审公示。 |
区监察局 | 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区发改委 | 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主体债券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牵头申报棚户区改造补助项目,做好相关配套设施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拨付工作;牵头做好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 |
区财政局 | 负责做好国家和省、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安排;指导并监督各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国家和省、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 |
区国土分局 | 负责牵头制定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导并监督各地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并规范使用。 |
区地税分局 | 负责牵头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
区审计局 | 负责对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开展审计监督。 |
区物价局 | 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 |
区民政局 | 负责对全区中等偏下收入居民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工作;出具婚姻情况证明。 |
区人社局 |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引进人才的申请受理及资料审核工作。 |
区公安分局 | 协同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群体的人员户籍、治安等社会服务管理。 |
相关依据 | 相关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45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2008〕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关于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08〕89号);《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4〕15号)。 |
案 例 | 案 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