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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职责分工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区住建局

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依法查处过期和不合格钢瓶的使用。

区公安分局

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管理。

区交通分局

负责燃气道路、水路的运输安全管理。

相关依据 相关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2.《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7号公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51号)。

案   例 案 例

建设部门负责燃气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对燃气工程初步设计进行初审,督促建设应急储备设施,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监督。安监部门负责新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备案和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安全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的全过程安全监察,查处过期和不合格钢瓶的使用。公安部门对燃气生产、供应、使用场所消防设施的配备、设置以及安全有效性进行管理,对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无危险货物经营资质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