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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监管对象 监管对象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负责对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诊疗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和运输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经营等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督查活动

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

1.动物饲养环节主要督查内容。对规模饲养场督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及《动物防疫合格证》持有和养殖代码取得情况;(二)动物免疫实施情况;(三)畜禽标识配戴和养殖档案建立及可追溯体系建立情况;(四)动物疫病检(监)测情况;(五)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等记录情况。(六)消毒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七)兽医工作人员配置及工作开展情况;(八)动物的购进、销售记录及检疫申报情况;(九)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十)动物疾病诊疗情况;(十一)种用、乳用动物的健康标准情况及检测不合格的处理情况;(十二)有关记录建立和保存情况。对其他动物饲养户督查的主要内容:(一)免疫实施情况;(二)畜禽标识配戴情况;(三)疫病监测情况;(四)消毒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五)检疫申报情况;(六)动物疾病诊疗情况;(七)种用、乳用动物的健康标准及检测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2.对动物屠宰加工环节督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及《动物防疫合格证》持有情况;(二)是否建立动物进场验收管理、屠宰加工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动物卫生消毒、防疫管理、重大动物疫情上报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规章制度;(三)凭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入场情况;(四)违禁药物抽检情况;(五)宰前、宰后检疫(验)情况;(六)运载车辆、场地及相关工具等消毒情况;(七)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八)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和保管情况。

3.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交易环节督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二)动物防疫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三)凭检疫证明和标志入场情况;(四)病死或死因不明、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五)消毒制度执行及相关记录情况;(六)进货、销售台账建立及检疫证明持有及检验标志配戴情况。

4.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环节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托运、承运人持证运输情况;(二)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和容器等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情况。

5.对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动物产品来源及凭检疫证明、标志进出情况;(二)消毒情况;(三)动物产品进、出库记录情况。

6.对隔离场所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持有情况;(二)工作制度建立情况;(三)按程序和要求对动物隔离情况;(四)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及相关记录情况。

7.对无害化处理场所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及《动物防疫合格证》持有情况;(二)消毒情况;(三)无害化处理及相关记录情况。

8.对诊疗机构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办理情况;(二)相关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三)诊疗人员在核定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四)执业兽医配置及上岗情况;(五)遵守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药、械的情况;(六)病历、处方笺规范使用情况;(七)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医疗废弃物和消毒情况;(八)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9. 对执业兽医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业(助理)兽医师持证及注册情况;(二)在核定的诊疗范围内执业情况;(三)按规定使用兽药情况;(四)遵守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情况;(五)病历、处方笺规范使用情况。

10. 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经营企业督查的主要内容:(一)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三)生产、经营、使用的产品是否合法,包装、标识等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规定;(四)是否存在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兽药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含非法添加物;(五)生产经营(台账)档案是否建立健全;(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检查的事项。

11.其它相关场所的监督检查参照执行。

12.监督乡村兽医按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13.监督省外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等动物产品的审批手续和检疫证明,并按规定进行隔离。

14.监督行政相对人按规定处置动物疫情和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15.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执法内容,以及其它可能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和影响动物产品安全的内容进行监管。

16.对辖区内动物防检、产地协检、诊疗等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和动物卫生证、章、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