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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事项监管 |
监管对象 | 监管对象 |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
监管内容 | 监管内容 |
1、是否存在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种苗的行为;2、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申报产地检疫;3、被检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是否通过岗位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4、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和无证、超期、超范围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5、是否存在未取得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机构认定,违法繁育生产、示范推广林木良种的行为;6、从外省调入的林木种子是否拥有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核发的林木种子调拨证;7、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林木种苗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8、林木种苗出圃前是否符合质量检验要求并附合格证明标签;9、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苗圃等,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 |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 |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