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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水产养殖生产经营活动监管 |
监管对象 | 监管对象 |
水产养殖、苗种繁育生产经营主体及其生产的产品 |
监管内容 | 监管内容 |
1、是否持水产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符合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域综合利用规划或水产养殖规划;养殖证核发、苗种生产许可和进出口审批实施主体、法律依据、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相关台账制作与管理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水产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持有人是否持证从事养殖生产,其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水产苗种进出口行为的合法性。 2、区农委负责的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疫病防控体系建设与管理情况,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是否取得《检疫合格证明》。 3、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实行健康养殖或生态养殖模式,水产养殖废水是否达标排放,养殖生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操作规程,投入品来源是否合法并可追溯,生产过程是否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和完整的生产、销售和投入品(苗种、饲料、渔药等)记录档案。 |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 |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