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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类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是否还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包括哪些?企业年度报告的时间是什么?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原年检制...
问: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是否还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答:
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工商部门未对经营资格作出限制。是否与企业开展交易,由社会公众自行判断。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问: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包括: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②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即时信息的;③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④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问:
企业年度报告的时间是什么?
答: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问:
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原年检制度有什么区别?
答:
(1)定位不同。年检定位是监督检查,年报定位是报告公示。(2)主体不同。原年检(验照)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报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3)程序不同。年检需要企业申报,工商部门审核,合格的加盖戳记。年报由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工商部门无需审查。(4)内容不同。年检内容和年度报告内容存在较大区别,如年报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审计报告。(5)法律责任不同。企业未依法办理年检的,工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工商部门采取信用约束手段。

问:
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开展经营?
答:
市场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而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

问:
是不是所有的公司注册资本都能适用认缴制?
答:
不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实缴资本另有规定的公司,比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直销、基金管理和对外劳务合作公司等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都适用认缴登记制度。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排斥实缴。

问:
公司注册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有最低限额?
答:
没有。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企业资格设定了最低注册资本设立条件的,设立时认缴注册资本还应遵守该规定,例如:银行、保险业;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资格设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由行业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审查,例如:开办典当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资质认定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由资质审查部门负责审查,例如:建筑行业资质等。

问:
公司申请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注册资本可以“零首付”吗?
答:
是的。2014年3月1日起,股东(发起人)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要求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必须有首期出资,对于货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也不作要求,有助于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

问:
公司注册是否还要提交验资报告?
答: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即工商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仅对申请人申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除一些特殊行业外,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问:
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是否意味着股东(发起人)注册资本可以不实际到位?
答:
不是。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问: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申请人申请设立公司时是否可以随意申报注册资本?
答:
不可以。有的申请人会认为注册资本申报得越大,表明自己的公司越有实力,甚至在申请设立公司时将注册资本认缴额大到几个亿。需要提醒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新《公司法》中明确: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投资者应根据自己实际的能力、实际的资金供给来决定设立什么样的企业。

问:
取消公司设立最低注册资本规定后,可以注册1元公司吗?
答:
从理论上说可以申办“1元钱办公司”,但实际上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办公司要场地和人员费用开支,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是不可能的。

问:
住宅是否可以作为住所申请企业注册?
答:
根据泰州市政府文件要求,以住宅用房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符合以下条件工商部门可登记发放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1、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出具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签字同意,并经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管公司证明属实的书面材料,属于无物管小区的,由所在社区盖章确认);2、经营范围属于非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3、由房屋产权者、经营者提交承诺书,确认“房屋拆迁时按原产权性质补偿、不要求经营补偿”。

问:
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注册,应提交哪些证明?
答:
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使用自有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没有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所在镇街出具的相关证明。

问: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有效期满可以办理延期吗?
答: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前30天内可延期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问: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如何确定?
答: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1)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第一项一致。如:泰州扬子江药业有限公司,“药业”为行业表述,此类公司所从事的经营范围第一项内容为药品经营。(2)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如:企业所从事的主要经营范围既有种植同时也有技术开发,则企业选择主要从事的经济活动为主营行业,并以此确定企业名称的所属行业。

问: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吗?
答:
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问: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吗?
答:
不可以。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问:
企业名称由哪几个部分构成?
答: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比如:企业名称泰州扬子江药业有限公司,泰州为行政区划、扬子江为字号、药业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